郑州轻工业大学捐赠冠名管理办法(试行)

时间:2026-03-09浏览:11设置

郑州轻工业大学捐赠冠名管理办法

试行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规范郑州轻工业大学捐赠冠名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《郑州轻工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冠名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,根据捐赠人意愿,以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教学机构、建筑景观和奖助金等项目冠名的情形。

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郑州轻工业大学捐赠财产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
第三条捐赠冠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坚持依法依规;

(二)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;

(三)坚持服务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;

(四)适应学校发展,符合校园整体规划。

第二章冠名范围和标准

第四条鼓励社会无偿捐赠支持本校教育事业,倡导悬挂纪念铭牌、刻石记载、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,从严控制捐赠冠名。


第五条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,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,建筑景观捐赠冠名应严格控制,奖助金等其他项目可以捐赠冠名。

教学机构包括本校内设各教学学院(系)、班级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。

建筑景观包括各类校舍建筑,以及广场、道路、园林、桥梁、树木、绿地、水系等校园景观。

其他可以冠名项目包括奖学(教)金、助学金、人才岗位基金、各类发展基金、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、比赛竞赛及不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项目。

第六条命名标准

(一)建筑物、广场、道路工程类捐赠

1.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者可冠名校内小型建筑物、小型报告厅等。

2.捐赠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者可冠名校内报告厅、校内一般道路、中型建筑物等。

3.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者可冠名校内主要广场、大型建筑物、校内道路等。

(二)校园景观类捐赠

1.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者,可冠名树木、宣传栏等。

2.捐赠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者,可冠名桥梁、绿地等。

3.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者,可冠名园林、水系等。

(三)奖助学金冠名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,奖教金、各类发展基金不低于10万元;文体活动、学生竞赛类捐赠冠名应不低于活动成本。

(四)留本项目的初始冠名捐赠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。

(五)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权的获得条件,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
第七条名称规范

捐赠冠名原则上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简体汉字,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、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。捐赠冠名,一般按“AA BB CC”的格式命名:

(一)AA。经批准的,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;

(二)BB。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。学术、音乐、科技、文科、理科、人文、会议、报告、大学生、教师等;

(三)CC。项目类别通名。建筑景观类中,点状通名:大厦、馆、楼、舍、栋、轩、亭、阁、台、门、厅、堂等;线状通名:路、廊、道等;面状通名:园、苑、场、湖(池、泉、渊)、山(岭)等。其他类别中,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,如特聘教授岗位、讲座教授、实验室、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基金等。

示例:逸夫-学术报告-厅

第八条捐赠冠名应约定冠名期限,除留本基金外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。建筑景观冠名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期限。奖助金类等项目冠名期限于项目执行完毕截止。

第九条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(含简称)的,该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。全校各单位在受赠之前应对捐赠人社会声誉、捐赠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调查,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。

第十条全校各单位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并冠名的,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。

第三章冠名程序和管理

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捐赠冠名工作领导小组,由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、宣传部(精神文明办公室)、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人事处、科技处、社会科学管理处、学生处、团委、研工部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、基建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、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成,办公室设在校友工作办公室。

第十二条冠名程序

(一)捐赠冠名发起单位(或受益单位)对捐赠人社会声誉、捐赠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调查,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,拟定具体冠名方案及捐赠冠名协议,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、名称、期限、解除条款等内容;

(二)根据学校管理规定需要征求本校相关部门管理意见的,应当征求相关意见;

(三)冠名方案及捐赠冠名协议报校友工作办公室受理,由捐赠冠名工作领导小组实施;

第十三条校友工作办公室和宣传部(精神文明办公室)负责捐赠冠名的跟踪管理,包括捐赠冠名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。

第十四条因学校发展需要将已冠名的建筑物拆除,冠名期未满时,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进行沟通,协商具体解决方案,并视情况报捐赠冠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。

第十五条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,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,学校有权取消捐赠人的冠名权。捐赠冠名的解除由受赠单位组织实施,并报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捐赠冠名工作,冠名资产参照《郑州轻工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》管理,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四章附则

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联系我们


返回原图
/